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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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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用品种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负责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和决策人。客户经理是指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
2、管理的人员。第五条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二)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原则;(三)审贷分离、岗位制衡、权限审批原则;(四)面向三农,小额分散原则。第六条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实现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第12页共12页XX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开展信贷业务的对象,必须符合准入的范围和条件,否则,不得发生信贷业务。第八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
3、最高授信额度,以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对具备条件的客户,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咨询)、审查、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形成部门制衡、岗位制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的机制。第十条建行操作规范程序制度。所有信贷业务均应经过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本息收回的程序进行,不得逆程序、减化程序操作。第十一条建立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所有信贷业务均应通过贷审会审议通过,未经贷审会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经贷审会审议通
4、过的信贷业务,由公司董事长一支笔审批。第十二条实行贷后管理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以前,信贷部门、风险监管部门等,应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借款人或用信人的生产经营、本息收回、风险预警处置等进行的系列管理。第十三条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信贷资产业务实行四级风险分类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实施五级风险分类管理。第十四条第12页共12页XX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是指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对每一个环节发挥把关和承上启下作用的
5、经办人员。主要包括调查、审查、审核、审批、贷后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处置等。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职责要求,独立分析、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并针对性提出防控风险的意见,有权决定信贷业务是否进入后续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对失职、渎职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责任人应当在信贷业务相关资料上签注姓名和意见。第十五条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运行过程中,每一环节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负责该环节的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承担主要责任。对失职、渎职等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按规定
6、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实行培训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对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考试或考核,逐步推行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办法,对信贷业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和考核。第十七条实行贷款“十不准”制度。(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二)不准向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贷款;(三)不准向超越经营范围的发放贷款;(四)不准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五)不准向证券、基金、信托公司、期货经纪人发放贷款;(六)不准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第12页共12页XX小贷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七)不准违
7、规操作、逆程序发放贷款;(八)不准降低信贷条件发放贷款;(九)不准以贷吸存、违规办理委托放款;(十)不准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第十八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果断措施,收回贷款本息后予以淘汰。(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不再发展的行业或客户;(二)产品积压或经营规模逐渐萎缩、经营性现金流连续三个月为负值的客户;(三)连续出现风险信号的客户;(四)信用度低,逃废债务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第十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失职、渎职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第三章客户
8、及基本条件和授信第二十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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