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6〕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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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函〔2016〕10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水平,遏制和减低臭氧污染,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现印

2、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1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一、工作对象及目标工作对象: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

3、整治工作,后续各地市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工作目标: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启动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19年6月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

4、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二、工作内容—13—(一)制定整治方案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二)开展技术评估为确保VOCs综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业要自行组织专家对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企业开展评估论证时需有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列席,评估后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抄送辖区内环保部门。

5、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需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在内。(三)实施专项整治各企业是落实VOCs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应根据VOCs综合整治方案,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并报当地环保部门,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四)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将逐步按照国家、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

6、OCs在线监测设备。—13—鼓励企业从源头上削减VOCs,对于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生产低挥发、无溶剂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业的末端处理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按照有关核算方法核定其减排效果。三、管理要求(一)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二)县(区、镇)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有关核实工作要求参照附件2。(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

7、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逐步把VOCs排放纳入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制度完善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力度,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附件: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2.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情况核实工作要求—13—附件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一、

8、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中的“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二、生产现状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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