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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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原理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保险密度(深度)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2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3利差益(利差损)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如果预定利率是5%,实际投资收益率是8%,就是利差益,反之则相反。4死差益(死差损)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5费差益(费差损)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如果

2、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6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7未到期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8危险单位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限额是按照一个风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风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9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

3、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10自动弃权、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44/44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1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

4、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1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个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13共同保险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则为共同保险。14再保险再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可以说,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15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16保险期限即保

5、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保险期限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17免赔额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所以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18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①期内索赔式: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在何时,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保险人即负赔偿责任。②期内发生式:不管产品是何时生产或销售

6、,也不管给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19偿付能力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20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转给分入公司。该方式下,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44/4421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22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

7、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23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个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简答题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

8、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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