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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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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模板)××××监管部门: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细化生产过程管理,保持达标生产加工环境,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责任主体和生产加工资质落实量化的一致性(一)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门口等明显位置有附照片(5寸彩色免冠)和本人签名公示。(二)营业执照。是依法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
2、发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凭证。自查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三)生产加工许可证。是依法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达到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条件,可以进行批准食品品种生产加工活动的凭证。自查生产加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二、“九有一公开三承诺”落实量化的一致性(一)有合法的主体资质。自查证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厂名、厂址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一致;(二)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自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售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和符合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三)有食品原辅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藏场所。自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合理的布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四)有食品加工、保存等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处理、存放等卫生防护设施。自查食品加工、保存等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处理、存放等卫生防护设施发生改变的,按规定报告。(五)有原辅料的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记录。自查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中供货者是否提供加盖红印公章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
4、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六)有生产加工记录台账。自查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情况。(七)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查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八)有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自查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九)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自查是否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十)公开食品(安全质量)检验信息。自查是否公开检验信息,检验信息和公开检验信息的影像资料是否存档。(十一)承诺生产
5、经营的食品合格、承诺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承诺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自查是否承诺生产经营的食品合格、承诺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承诺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对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的是否先行赔付。三、责任落实共治量化的一致性(一)食品品种明细。自查食品生产品种是否与证照许可品种相一致。(二)主要食品原料。自查食品原料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自查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用量和范围合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每年自查次,本次为本年度自查。自
6、查人员签字及联系方式:姓名:联系方式:姓名:联系方式:经自查(小作坊自评):根据(依据):小作坊内部处理意见:小作坊报备人员签字及联系方式:姓名:联系方式:报备时间:属地监管部门:报告接收人:姓名:联系方式:监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作出时间:小作坊名称:小作坊地址:联系方式:注:本自查报告一式三份,经加盖公章后,一份作为公示,一份交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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