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

ID:30499586

大小:4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30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_第1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_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_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_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

2、,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

3、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

5、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

6、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第九条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

7、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第十条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

8、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各省级国税局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省以下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及参与配合部门由省级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自定。第十二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