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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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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法律园地湖北社会科学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补偿范围海圣胃(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摘要:就世界立法发展趋势看,对于国家征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日渐放宽,相对于此,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过窄,只注重对财产损失的补偿,而无非财产损失的补偿,甚至对财产损失的补偿也不全面;仅补偿直接损失,而不补偿间接损害;补偿的主要是客观损害,而不补偿主观利益。拆迁补偿的范围是引发拆迁矛盾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完善。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F3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003—8477(2007)l1-0151—0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于如房屋拆迁中房主房屋所有权的丧失。如果房主因为失去房拆除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具体指在我国城市为屋而感到精神上痛苦,心灵上不愉快,则为非财产的不利益。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财产上的不调整使用土地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拆除利益,毫无疑问可以得到补偿,对于非财产上的不利益,因有土地上的房屋而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这时补偿的主体其自身特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成为行政补偿的客体,一般是
3、行政机关和被拆迁人,因此,补偿的性质是行政补偿。l-在来说,必须通过一国立法明确规定。如在德国,联邦法院在行政补偿制度中,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补1953年的一个判决中明确宣布对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保障偿制度的基础,它体现了国家补偿责任的宽窄程度,决定了的权利即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不得少于对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对公民权利救济程度的大小,也决定着公民行政补偿请求权利的保护,据此将特别牺牲理论扩大到非财产领域。我国目的范围。从我国城市拆迁实践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引发拆前行政补偿实践中,采取的是财产损害补偿原则,但随着社迁矛盾的重要因素,有必要作为一重要课题探讨。会的发
4、展,在行政补偿中确定精神损害补偿是必然趋势,这一、行政补偿客体范围的设定样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利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新型行政补偿的范围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哪些行政行为平等关系的形成。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二是对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失予以2.客观损害和主观损害。补偿。第二种意义上的范围也即行政补偿的客体。口戢国学者客观损害是指某特定事故一般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害,客在行政补偿的范围研究时,主要就第一种意义的范围研究。观损害的衡量并不考虑与补偿权利人特别主观环境相牵连本文对第二种意义的范围进行探讨。因为客体是设立权利的而发生的损害。因此,如果同一损害事故是对现补偿权利人
5、基础,在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中,行政补偿的客体是什么,决定以外的人发生的,其损害大小与对现补偿权利人所造成的损了行政补偿权利和补偿义务的设立。害一样。而主观损害,是指某特定损害事故在补偿权利人财所谓补偿的客体,概括地说,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产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衡量主观利益应将补偿权利人所处以救济之维生上的不利益”,I3~1)该不利益具体来说即非违的特别环境考虑在内,所以在同一损害事故下,当补偿权利法行政行为和国家公务受益过程中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这人不同时,主观利益也因个人所处的环境不同而不同(如城种损害或者不利益包括:市房屋拆迁中,不同屋主因邻里关系的不同、生活
6、便利等的1.财产上的不利益与非财产的不利益。不同而遭受的主观利益损害不同)。主观利益原则上大于客前者指财产上应当增加而不增加,不应当减少而减少。观损害,例外情况下小于客观损害.行政补偿中补偿的客体作者简介:邓海娟(197),女,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基金项目:2005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规范和化解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oo5YlO7·15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究竟是客观损害还是主观损害?总的来说,是以补充客观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害为原则,以补偿主观损害为例
7、外。这是因为行政补偿涉及2.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公权力的行使,其应当追求公权力行使的效率,如果经常去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利益价值不利于行政效率的要求,也不利附属物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于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然而,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主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该附属物具有观利益损害,进而在主观利益和客观利益间择其大者予以补合法性。这些附属物对产权^来说也具有经济价值,拆除它们偿,尽可能弥补公权力行使给公民所造成的损害,对公民权将对被拆迁人带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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