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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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承办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适用本指引。承办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咨询业务参照适用。第三条【信息填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

2、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信任保护】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

3、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五条【职业道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供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供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

4、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指引。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税务管理制度;信息与沟通管理制度;监督和改进管理制度等。第八条【业务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制定或完善委托方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并进行测试和跟踪,以达到委托方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第三章业务承接第九条【调查和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5、,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三)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十)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第十条【签定协议】税务师事务所确定承接的业务,应当

6、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原因和背景;(二)委托人的需求;(三)服务目标;(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六)服务程序;(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调查委托人情况的人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第十一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委托协议应按照49号公告的

7、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四章业务委派第十二条【指派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三条【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项目负责人由税务师事务所选定,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项

8、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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