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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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隐名代理,合同法  论隐名代理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日趋复杂,隐名代理的现象将更加突出,加强对隐名代理的研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即从这一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如何明确隐名代理的法律地位并完善隐名代理制度。  关键词隐名代理代理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隐名代理早已在英美发系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应有的肯定,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隐名代理却很难觅见,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隐名代理,

2、一旦发生纠纷,法官无法用隐名代理的法律规范进行评判。如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该法官虽然也认识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隐名代理,但由于当时我国尚未有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据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日趋复杂,隐名代理的现象将更加突出,加强对隐名代理的研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即从这一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如何明确隐名代理的法律地位并完善隐名代理制度。  一、隐名代理的概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

3、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隐名代理的本质应在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故隐名代理的法律概念应为:“隐名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不明示以本人名义而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隐名代理一般划分为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和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二、

4、隐名代理的特征  虽然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同属代理的范畴,但由于两者的代理人在代理行为时的身份不同,因而两者有着显著的区别。从其本质上看,隐名代理有其独特的表现特征:  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是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的最根本区别,也是隐名代理最为本质的特征。  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虽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但其权利来源于本人的授权。  代理行为的后果因法律的规定或第三人的选择而直接归属于本人。隐名代理作为本人的一种,虽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但其行为后

5、果仍由本人直接承担是必然的  浅议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键词】隐名代理制度;必要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  条的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  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然而,如果受托人  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该

6、合同对委托  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呢?显然,我国《民法通则》继承了大陆法系的  “名义主义”,对此持否定态度。那么对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而  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到底应不应该由委托人来  承担?若依名义主义的大陆法规定,则只能通过转移合同权利义务  来实现,这样有时会在实务之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历经多个  合同有时会导致交易障碍。一、隐名代理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缔约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  代理关系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名称的代理制度①。隐名代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

7、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首先,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这与无权代理区别开来。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使得把被代理人与  代理人联系起来,从而被代理人须对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承  担责任。其次,代理人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是公开  了代理关系。英美法系未明确区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之

8、  间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第三,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依法  由本人承担。在隐名代理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有时代理人的个人事  务易与代理行为混淆,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由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与第三人的选择权的产生,较好的平衡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二、隐名代理制度的理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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