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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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阴阳合同,提取公积金  【法律前沿】上海高院关于涉房地产案件最新观点汇总  一、为套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处理  1、为套取银行商业或公积金贷款,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并无真实交易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无交付房屋、支付房款等合同履行行为,还贷往往也是由出卖人借买受人名义实施,故从合同订立及履行等情况来看,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与合同表示的意思相悖,属于较为典型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

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2、在审理程序上是否追加银行等信贷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牵连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必然涉及设置抵押权的房屋返还问题,故不宜完全割裂两者在处理上的关联性。上海高院也曾在《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交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3、》第三条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法院可将诉讼情况告知担保权人。若担保权人就此提出诉讼请求的,可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担保权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应尽可能查明房屋上设定的权利,并在处理时予以考量。”故法院审理中应在查明房屋上设定权利情况的同时,可告知担保权人涉讼情况,由其自行作出决定。若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抵押借款合同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以委托出售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售房屋。事后因欠款不还,受

4、托人凭借委托书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委托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获得了有效的授权,代理人所作出的代理行为有效,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但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与代理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除外。至于恶意串通要件的审查,主要从委托内容、合同订立、履行是否符合正常市场交易习惯和流程等方面进行衡量。  三、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为本人或他人借款担保,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1、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为本人或他人借款担保,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

5、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房屋买卖关系,看似正常交易,但就其本意而言,该合同往往是为担保借款债务而存在,房屋买卖并非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债务,均需依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移给相对方,实质上就是对担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买卖担保型的非典型流质,应为无效。但买卖合同中约定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进行清算的除外。  2、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

6、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倾向性意见认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在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以房抵债合意,是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虚构债务、或是规避宏观调控政策、或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经连续多手买卖,对于后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1、第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于第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7、,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倾向性意见认为,第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第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第一手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确认有效。但第二手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否可以获得房屋权利,应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角度进行审查。  2、若后手买受人基于善意取得,则应采用何种标准确定其属于善意?倾向性意见认为,善意取得的标准,应当采用严格标准,买受人不仅善意且无过失,要从合同签订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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