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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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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长沙合同诈骗律师 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疑难问题及无罪案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疑难问题 1、合同诈骗罪,也如普通的诈骗罪一样,必须要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成功案例:在笔者作为辩护人承办的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东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中,辩护人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
2、,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过辩护人逻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
3、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东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 2、“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产生于对方交付财物之后。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于该行为之后。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犯意产生于前,之后才有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不仅因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它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
4、体现,换言之,即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能认定其之前的取得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行为之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既然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以其他罪论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
5、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次,认为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改变事前行为性质的观点是违背因果关系逻辑链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故意在先,犯罪行为在后。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 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 由此可见,非法占
6、有的目的可以是事前故意或者事中故意,而不可能是事后故意。在事中故意中,对于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而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而只能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之后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因此,事中故意与事前故意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产生在犯罪行为之前,只是两者处于合同订立、履行的不同阶段。 二、笔者承办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 1、诈骗罪无罪案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
7、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笔者作为辩护人于XX年10月份承办的北京赵某涉嫌“诈骗”一案,笔者在侦查阶段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辩护人指出,赵某作为两家手机店的老板,有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授权书,其员工在销售手机时,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在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虽有为退货设置障碍的行为,那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消费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换言之,即便手机存在一些瑕疵,行为人还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刑事诈骗无关。最后检察院采纳了
8、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不予批捕、无罪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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