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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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淮北市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有效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称调解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所称调解员,是指在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所称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2、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不受理下列劳动争议:7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

3、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上级组织或部门委托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调解和预防相结合的方针,将防止矛盾激化作为工作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用人单位有效规章制度和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调解;(三)公正、及时、便捷、灵活;(四)尊重当事人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未成为由,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六条乡镇、街道应为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

4、不得无故阻挠调解员履行职责。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共同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第二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八条在乡镇、街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7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设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本辖区内的

5、劳动争议;(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开展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现争议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上报重大劳动纠纷信息。(四)选任专职和兼职调解员,对调解员进行管理;(五)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劳动争议调解事项。第十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对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调解登记、岗位责任、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制度。调解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调解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数据、情况。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

6、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可以从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专管员和其他人员中聘任。第十三条7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调解员应当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政策法规、调解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素质和工作能力。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7、书写困难的,可由调解员代为填写,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申请和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案件遵循下列程序:(一)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再进行调解。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当事人没有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二)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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