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中小银行:路径不同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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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美中小银行:路径不同结果迥异在讨论城市商业银行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时,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在国外不存在城市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只有根据规模大小划分的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概念。关于中小银行问题所进行的分析研究隐藏于西方学者对金融制度、市场竞争、社会效率与规模经济等理论的研究。而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从规模上讲属于中小银行;从经营区域上讲,因被局限于所在城市,又属于地方性银行。因此,想获得国外关于类似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发展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从规模上看毕竟属于中小银行,因此国外关于中小银行方面的经验也应该是值得借鉴的。国外按照资产规

2、模及受雇人员的数量将银行分为大、中、小型银行。若以净资产标准衡量,一般来说,净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为大银行,1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下的属于中等银行,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小银行。若以员工数量来衡量,根据各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不同来确定,在美国,常雇人员在200人以下的银行属于中小银行;在日本、韩国,常雇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银行属于中小银行;在德国,常雇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则属于这一行列。这里所指的“中小银行”指资产额较小、没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的中小商业银行,例如美国的社区银行;德国的区域性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

3、村商业银行也大体属于这一行列。    国外比较典型的事例来源于美国和日本。美国社区银行和日本地方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美国社区银行经受住了金融自由化的冲击,并迅速恢复了活力;日本地方银行则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的长期萧条和金融自由化的双重压力下,陷入困境,疲惫不堪。下面将分别以美国社区银行和日本地方银行为美日两国中小银行的代表,进行具体的论述和比较,探索导致其发展差异的原因,揭示影响中小银行发展的内外因素。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立及其演变过程美国社区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殖民时代,是由移民社区中的商人或农民建立起来的。在南北战争后到20世纪20

4、年代的中西部开发热中,社区银行得到迅速发展,总数由3,000家急剧增加到了3万家左右。在其后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虽然随着大银行的发展和扩张,社区银行的数量逐渐减少,但始终是美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美社区银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37~1929年——自由发展时期。根据美国的第一个银行法令(1837年),任何个人或集团只要有充足的资本并履行法定义务,都能获得银行执照。实际上这个在密执安州通过的银行法并没有严格规定获取银行执照的最低资本额,即不存在严格的银行进人壁垒,由此银行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到1492家(1862年),其中大部分是小规模的社区银行。  第二

5、阶段,1930~1980年——严格管制时期。在1929~1933年世界经济与金融危机中,美国有近万家银行倒闭,仅1930~1933年间就有5100家倒闭,引起了极度混乱。为了防止银行危机再度发生危及社会稳定,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美国银行业进人严格的限制性管制时期。1927年《麦克法登发案》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隔绝商业银行免受来自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经纪人公司的竞争;除了10万美元以上可转让定期存单外,Q条款给所有的存款强加了利率上限,禁止从事利率竞争。政府管制隔离了地域竞争、产品竞争(至少是部分业务)和价格竞争,因而规

6、模较小、专门服务当地的社区银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到1980年,在美国14434家注册的商业银行中,有14078家资产低于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  第三阶段,1980年至今——放松管制时期。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该法案规定在其后的6年里将Q条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逐步予以提高,并于1986年3月31日前,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1994年,国会废止《麦克法登法案》,以《里格一尼尔跨州开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效率法案》取而代之,导致了持续5年的美国银行业并购浪潮,社区银行成为大部分并?旱哪勘辏⑶叶嗍⒐憾挤⑸

7、谏缜兄洹?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联合经营,以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以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4年《跨州银行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美国结束了分业经营时期,进入“金融百货公司”发展时代。1999年,国会通过了《格雷厄姆一里奇一比利法案》,废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使管制放松的进程达到顶峰。这种状况将大银行置于拓展业务、进军新市场的新起点,对中小银行而言则是灾难的开始,它们很难抵制拥有强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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