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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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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于
2、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
3、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
4、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权生效规则的矛 盾 ——浅析我国股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鲍远浩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和流通性,是权利质押的重要标的物。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
5、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债权人对质押股权享有的质权为股权质权。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均可为出质股东。质押股权所指向的公司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流通的开放性差异,后者又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限于篇幅和认知,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相比,囿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股东资格的人合性,质押股权的流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质权的实现成本相对较高。例如
6、,在股权质权实现时,有意受让质押股权的非本公司内部的人要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仍有不尽合理之处阻碍着股权质押活动顺利进行,比如本文着重关 注的股权质押合同与股权质权的生效规则的矛盾之处。下文将就此试作粗浅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995年《担保法》第78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
7、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上规定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不同的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实行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的二元主义。同时依照以上规定的文义解释,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并未作区分,而事实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的证券登记机构原则上仅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的出质登记,并不办理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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