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0455495
大小:20.44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30
《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连续两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终止有何后果 案例:张某于XX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XX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XX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
2、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XX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XX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8个月工资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
3、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对该条第项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
4、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意是要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其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就《劳动合同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
5、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书里,对该条款的释义,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据悉,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是采用这种观点的。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但是,各地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时,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第项、第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满足连续工作年限只要提出就
7、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这种 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据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第二种观点。如:《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