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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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例  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与出路  社会抚养费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抑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及管理使用等等。但是,从近年来的调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并不如人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陷入困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各地征收到位率约在60%---80%,目前大约在40%左右徘徊。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

3、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首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若干主观和客观局限。一是执法机构与人员编制不足。一些县级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只有1—2名工作人员,每个乡镇也只有1—2名专干,根本无力完成每年数千件再生育等行政审批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而这些也还只是其职责的一部分;二是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的人口数量大量  增加,对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的核实本身就  很难,加之计生部门缺乏有效执法手段,

4、对于当事人不配合的更是难  以调查取证,要做到征收及时到位,其难度可想而知;三是执法工作  经费不足。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鲜有主动及时缴纳的,绝大多数案件  需要上门催缴,缴款人又多是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并且  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多次上门,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  的积极性减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由过去“乡收县管、财政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督、专款

5、专用”改为“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这本是从源头  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有效制度,但由于“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  层干部也就不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得罪群众;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与业务素质不高,不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侵犯公民人身  权、财产权,收费打白条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  在少数地方发生的计划生育恶性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征收社会  抚养费引起的。  第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法律责任。一是部分当事人违法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  性、主动性不高,或因为

6、看到周围“超生”的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  存在“攀比”、观望心理;二是一些群众“超生”后外出躲避或流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到外地“超生”,计划生育部门难以查找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超  生”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  到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少交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第三,对当事人不

7、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由于  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政策的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如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作为公安  办理户口的前置条件,或者作为流动人口外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前置条件,已经不再有效。而在一般群众眼里,不认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错上加错”,因此当事人也没有社会舆论压力,  能拖就拖。  第四,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人口计生部门强制执行权。而一些地方又不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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