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合同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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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迁合同节假日顺延  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  保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可否顺延  【案情】  傅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XX年4月27日,因家庭生活所需,林某向傅某借款XX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间为1个月,即自XX年4月27日起至XX年5月26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XX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

2、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借款到期后,林某未偿还傅某借款,夏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后傅某多次向林某索要欠款未果,但从未向夏某主张过权利。后因借款人林某下落不明,傅某于XX年5月27日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自己借款XX0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按常规

3、,XX年5月26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但当天是星期日。傅某认为XX年5月26日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时效的计算日应顺延至5月27日,故其认为XX年5月27日是保证期间的最后一天,自己在期间内主张权利,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夏某则辩称,保证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且傅某在XX年5月27日至XX年5月26日未向夏某主张过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的保证义务应当免除。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

4、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款规定,当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应当视节假日结束后第一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应当支持傅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根据此条之规定,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因

5、此,本案不能因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日而将其延长至周一。故应当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应就夏某的保证方式予以明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中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

6、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傅某与夏某未对保证方式作任何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夏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傅某直接起诉夏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应确定本案中保证期间的长短。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六个月和两年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

7、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应分析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8、保证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本案中,借款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还款,保证人亦没有履行保证义务,且傅某在起诉前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自XX年5月27日起至XX年5月26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存续期,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傅某认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日,应当顺延,其混淆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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