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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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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职业大学传媒与设计学院毕业论文题目: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班级:10-6班姓名:XXXXX学号:XXXXX电话:XXXX姓名:XXXXX学号:XXXXX电话:XXXXX姓名:XXXXXX学号:XXXXX电话:XXXXXX指导老师: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摘要】民事财产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这一制度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却非常少,实务操作中各级法院对此的做法级不统一,使现有的民事保全
2、程序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本文通过对财产保全的具体表述财产保全的基本知识,缺陷及解决,得出了财产保全还是需要订立单行的民事诉讼保全法。【关键词】财产保全程序缺陷解决引言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目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程序之一,也是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财产保全制度是遇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保全立法的理想体例也是单行的民事诉讼保全。一、财产保全
3、的意义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大类。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断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现行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1.财产保全中申请人的担保方式及审查不具体“民事诉讼法”
4、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对担保的方式无明确规定,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评估,数额及是否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对此,司法的做法也各不相同。2.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案外人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方式,期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做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
5、规定,特别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规定,法院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3.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担保财产的解除规定不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该条被申请人广泛引用,被申请人往往以提供誉担保等方式要求法院解除措施。此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如果不懈,则被申请人称法律规定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申请人则要求法院保护某权利的实现。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对九十五条进行修改。该条把“被申请人担保提供担保”作为解除财产
6、保全的唯一条件非常不受,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应是解除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否应当解除还需经满足其他要件并经法院审查决定。1.财产保全的错误的认定过于宽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上虽然肯定了法院因违法系取保全保护措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因前面提及的法律规定存在的诸多局限,对什么是违法系取的保全措施难以判断,当事人一旦出现财产损失就向法院替国家赔偿。三、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建
7、议(一)明确担保及审查的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可知法律并未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旦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以此取代法院必要的审查和对申请人的释明责任,由于我国财产保全的启动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做法有共同合理性必要性,因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可能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如果该损失存在而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话,被申请人的损失可能不得以弥补。但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8、情况下还应完善以下问题:(1)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即在明确担保的方式数额,价值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审查申请人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驳回申请,目前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一般有:1现金担保,2信誉担保3实物担保4权利质押因许多申请人自身经济实力所限,由担保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担保公司鱼龙混杂,担保能力差别很大,有的法院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保护和降低自身风险的考量,将担保公司的出资人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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