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

ID:30448184

大小:68.54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2-30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_第1页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_第2页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_第3页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_第4页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word格式论文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理定位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处于“尴尬”境地,其冠有“当事人”之名实质却只是本诉当事人的“辅助参加者”身份。理论界对诸多问题也未能厘清,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本文将无独第三人分为义务型第三人和权利型第三人,赋予其完整的当事人地位,引入“诉的合并”理念,借鉴并进一步完善“准独立第三人”理论。提出将“纯辅助型第三人”的情形从无独立第三人中分离,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加人。通过从法理上重构无独第三人制度,合理平衡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实现公正司法、经济司法的理念。  论文关键词义

2、务型第三人权利型第三人纯辅助型第三人  一、我国无独第三人制度立法矛盾:辅助地位却承担实体民事责任word格式论文  对比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二者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第三人”)的地位认定上有所出入,且各自本身也存在内在冲突。前者一方面在立法体例上把无独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却又单独规定“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且,对于受诉法院以“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以外的方式结案,或者在受诉法院

3、做出一审判决前的诉讼阶段无独第三人是否被排除在当事人之外的问题,存在着立法空白。《意见》在语言表述上似乎认可了无独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在适用的诉讼主体、阶段和其他要件上并无特别要求,但却专门对其上诉、撤诉、放弃、变更、异议权等做出了限制,使得无独第三人这个“当事人”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我们不禁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产生下列疑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究竟是不是当事人,应当享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如何定位其性质以解决其尴尬的诉讼地位问题?立法和司法上应如何完善其参诉标准、诉讼权利及参诉方式等相关制度?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我国的无独第三人只具有当

4、事人之名而无当事人之实。我国无独第三人实质上只是一个处于辅助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可是法律却让这种非完整、非独立的“诉讼当事人”word格式论文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有违诉的原理,更与司法公正原则相去甚远。尽管人民法院设计第三人制度是出于诉讼经济、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减少诉累,提高实践的效率,但我们不能忽视与诉讼经济原则并行甚至在其之上的更重要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略而自相矛盾的规定,无疑忽略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地位的保障。第三人缺乏足够的权利和力量对审判权形成制约,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得不

5、到实现,这就给司法带来了太多的任意性。  基于此,有学者提出,要完全剥夺法官在本诉中直接判决无独立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力,以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笔者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现实案件中无独第三人对于原告承担实体义务的可能性大大存在,很多时候,“时间就是生命”的提法并不为过,胜诉方对于赔偿或者相关义务即时履行的需求是极其迫切的,倘若法律不赋予法官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权力,那么原告就只能再走起诉第三人的程序,或者等待主诉被告与第三人纠纷解决后才能得到赔偿或者其他义务的履行,这不仅对其利益保护不力,也与诉讼经济原则不符,使第三人制度原本能发挥的作

6、用大打折扣。因而笔者认为,法官应当有权结合具体案件的需要,以自己的司法经验判定在本诉中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是否是迫切而必要的。至于上述矛盾的解决,思路应是引入“诉的合并”的理念,重新定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角色,使其具有与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无独第三人角色定位:赋予当事人地位之合理性与正当性word格式论文  理论界对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归为传统意义上的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对于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纳入当事人中似乎众口一词的得到默许。我们可以井井有条的从时间、方式、依据等多角度分析出二者的差异之处,但却很少关注到两

7、者间一贯的联系和本质的区别。事实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最本质的区分点仅在于“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通俗一点,我们可以理解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着与原被告都不相同的一个新诉求,也就是提出了新的权属关系的主张,其与诉讼标的的联系尤为紧密;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双方所争的法律关系则没有新的主张,只是实体利益会受本诉法律关系牵连,与诉讼标的的联系相对较弱。然而相对较弱的联系或者无直接的联系并不能构成排除无独第三人当事人地位的理由。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旦参与到诉讼中去,就同有独

8、立请求权第三人一样有获得某种实体权利的可能或者有承担实体责任的风险,而不仅仅是一个“辅助”法官查明案情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只应决定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