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自由会见与限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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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律师自由会见与限制监控  论文摘要: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论文关键词:自由限制监控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word格式论文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该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

2、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律师会见规定,是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改,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告),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安排。第二,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权利,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第三,例外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三类案件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第四,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也适用上述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律师会

3、见给予更多的自由,提供更多的保障。  看守所为了保障监区安全,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在提审室、会见室等处设置有监控系统,通常不但可采集视频信号,而且可采集音频信号,通过该系统,不但可对办案人员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可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在此情况下,就存在律师会见权与看守所改造监管职责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保障自由会见权的必要性word格式论文  律师自由会见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需要。在当前控诉攻击、辩护防御、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要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公平审判,很重要的一环是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为了使这种权利能够有效行使

4、,弥补被告与公诉人之间的法律知识差距,刑事诉讼设置了辩护人制度,使被告除了能自我辩护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要发挥辩护职能,必须了解案件,但律师在受委托之前并没有参与案件,要了解案件,最主要的途径就是与被告会见。因此,保障被告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是辩护权有效行使核心要素。尤其对于被关押的被告,仅能以会见或通信与律师联系,此时会见便是最直接、最基本沟通方式。可见,只有保障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被告才能充分准备进而有效辩护,刑事诉讼程序才能达到公平审判的要求。而会见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保障会见的自由,使律师与被告能充分交流。具体而言,被告与律师的自由会见可以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功能

5、。  一要保障会见环境,确保律师全面了解相关案情。会见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被告从外部收集有利的证据;二是律师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三是被告和辩护律师商量拟定辩护方案。要完成这些诉讼行为,必须有一个良好的会见环境,使被告能毫无顾虑地向辩护律师陈述事实,从而使辩护律师尽可能对被告的个性特征和案件事实加以了解,并拟定辩护对策。如果被告被现场监听,或者担心与辩护律师间的沟通可能遭人窃听,会见的内容可能成为日后不利证据,即不敢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由此辩护律师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保障被告与辩护律师的自由交流便十分必要,应容许被告与其律师之间建立一个“秘密的领域”,被告与辩护律师可以在这里充分进行思

6、想的交换,国家公权力机关原则上不得予以禁止或限制。word格式论文  二要使外界可以更好地了解侦查行为,监督侦查机关行使权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双重价值,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特别是在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下,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据此,辩护律师在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还要了解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同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侦查机关的侵害。通过这些了解,被告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当侦查机关对被告有侵害行为时,辩护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及时为被告提供救济途径,这就更进一步使侦查机关的权力受到

7、监督。  三、限制会见权的必要性  限制会见是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监区安全的需要。限制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是指被告不能与辩护律师自由地进行交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押被告与word格式论文律师的接触交流行为不被完全允许,如在一定情形下禁止双方会见;另一种是在押被告与律师的接触交流中受到一定的干预,如双方会见时侦查人员或监所人员在场,监听、窃听双方的谈话内容。限制会见权的主要依据是:监所出于监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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