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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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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苏州恒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5篇) 苏州尼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创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创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SuzhouTCHRtechnologyCo.,Ltd. 单位:亩、万元 行政服务中心XX、4、(转载于:写论文网:)14 单位:亩、万元 行政服务中心XX、6、23 单位:亩、万元 行政服务中心XX、8、18 单位:亩、万元 行政服务中心XX、10、2
2、0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东方恒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高民申字第1782号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委托代理人:郑朴生,河南君
3、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恒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外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恒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终字第5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使用涉案作品与自身工作职能密切联系,完全是在依法执行
4、工作任务,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没有超出合理范围。申请人不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是侵权的谋划、实施者,不应判令申请人与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院认为:
5、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是指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使用行为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在对公众免费开放的民防馆科普教育基地内播放涉案影片,虽然与自身工作职能相关,但从使用行为来看必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涉案影片系申请人通过招投标从北京以诺视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双方在相关合同附件中对影片的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了约定,但合同具有相对性
6、,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同时,申请人未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侵权的发生不能认定为没有过错。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洪升 代理审判员田燕 代理审判员胡昌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
7、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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