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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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政策法规)http://www.sina.com.cn2004年03月16日05:43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第十三条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四条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

2、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

3、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依照

4、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第十五条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六条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

5、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八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九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

6、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

7、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两家以上研发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法人实体)。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

8、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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