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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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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
2、空间,是指本市市辖区内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
3、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
4、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总体原则)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
5、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境保护、建设、市政、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
6、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 第九条(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专业发展规
7、划)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部门专业发展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前款专业发展规划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分层原则)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规划优先安排设施)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
8、,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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