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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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

2、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

3、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它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

4、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

5、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

6、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它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怀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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