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社员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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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社员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保证社员社代表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社员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社员大会分为年度社员大会和临时社员大会。年度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确定的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省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2、三分之一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提议召开时;(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社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召开社员大会,认真、按时组织好会议。省联社全体理事对于社员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社员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合法产生的社员社代表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依有关规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社员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第五条 社员社代表(包括其代理人,下同)出席社员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3、、法规及省联社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省联社、社员社或其他社员社代表的合法权益。出席社员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省联社许可或法律及主管部门要求,不得对外披露社员大会的任何相关文件或信息。第六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和/或公证人员出席社员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见证或公证:(一)社员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省联社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社员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应省联社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意见。第二章 社员大会议事范围第七条 社员大

4、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依法可以审议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省联社章程;(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省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六)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省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八)对省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聘任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十一)听取理事

5、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应由社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社员大会讨论事项与提案第八条 理事会在召开社员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社员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理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第九条 在年度社员大会上,10名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理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社员大会召开日的10天以前将提案递交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审核后书面通知全体社员社代表:(一)省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省联社的分立

6、、合并、解散和清算;(三)省联社章程的修改;(四)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六)需社员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收购或出首资产事项。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在社员大会召开日的2天以前将提案递交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审核后在社员大会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大会代表。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以省联社和社员社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社员大会临时提案,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理事会对社员社代表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社员社代表提案涉及事项与省联社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

7、社员大会议事范围的,应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如果理事会决定不将社员社代表提案提交社员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社员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理事会可以对社员社代表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省联社经营范围和社员大会议事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第四章 临时社员大会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理

8、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之社员社代表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收到社员社代表联名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做出同意召开社员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社员大会的通知。第五章 会议通知与登记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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