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1、4910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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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

2、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

3、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犬主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4、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七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

5、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  第十条 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条 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6、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征求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7、、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养犬责任书。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十六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

8、续。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发。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犬只死亡、失踪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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