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同诈骗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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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湖南合同诈骗陈总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判断  【摘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传统、多发难题。从理论上看,从传统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范畴,而普通诈骗罪在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类罪范畴,基于不同的犯罪手段、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作为特殊法领域的合同诈骗罪与作为普通法领域的诈骗罪之间,理应有着严格、清晰的界限。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区别  合同诈骗罪脱

2、胎于诈骗罪,二罪之间,主观方面同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也同样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理论上看,二罪的主要区别就诈骗行为是否借助于“合同”实施,应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因此,要寻找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较为明晰的脉络,仍然要从“合同”的判断入手,才能真正解决实务中的迷思。  一、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性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

3、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来看,97刑法设合同诈骗罪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主要存在于《经济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法》第2条、第54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中,其犯罪主体不仅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了自然人。可见,将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观点并不正确。因此,我们还是应该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只有涉及市场范畴的合同才能成

4、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样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所谓交易,即双方通过协商对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达成一致,从而进行的对价的、相互的经济活动。因此,该合同必须是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主要受行政法、劳动法调整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与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有关的人身合同都在此之外。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实施诈骗,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能以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形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

5、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刑事立法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定。该合同究竟采何种形式,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论不休。书面合同当然符合要求,但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是否符合要求却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理由如下:  陈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

6、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厦门市湖滨南路138号之一2608室。被告人陈某某原向王某某承租本市思明西路55号房屋,租期至1999年10月31日止。1999年9月25日被害人宋某某经与陈某某商谈,达成由陈某某将其承租的一楼店面提供给宋某某使用的意向。宋当即向陈定金人民币1万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房东王某某签订续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租赁期限自1999年11月

7、1日起至XX年10月30日止;月租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于1999年10月30日前支付。当日,陈某某持该合同与宋某某正式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1,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思明西路55号楼下店面作为合作经营场所;2,乙方负责店面的再装修既经营所需资金;3,合作期间,乙方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4,不论乙方盈亏情况如何,每年必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万元。合同签订后,宋某某当即依约又支付人民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出具了载明收到宋某某合作经营的转让费、房租及押金人民币万元的收条。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取出10万元给王某某作为续租期间的半年租金及押金。此后,被

8、告人萌生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念头,于同年10月中旬与王某某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9万元,后又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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