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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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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深圳最新合同诈骗案 吴红林合同诈骗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成刑终字第283号 抗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红林。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红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高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
2、被告人吴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XX年3月,被告人吴红林在未开设公司的情况下,告知被害人王萍可以投资其开办的“艾伦国际管理公司”。同年3月19日,吴红林与王萍在成都高新区绿茵街110号紫逸轩茶坊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合同书》,约定王萍投资万元人民币享有8%的股份,每月最低保障分红3000元,王萍随即在吴红林的移动POS机上刷卡交付投资款万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
3、训计划深圳最新合同诈骗案 吴红林合同诈骗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成刑终字第283号 抗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红林。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红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高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XX年3月,被告人吴红林在未开设公司的情况下,告知被
4、害人王萍可以投资其开办的“艾伦国际管理公司”。同年3月19日,吴红林与王萍在成都高新区绿茵街110号紫逸轩茶坊签订《合伙投资协议合同书》,约定王萍投资万元人民币享有8%的股份,每月最低保障分红3000元,王萍随即在吴红林的移动POS机上刷卡交付投资款万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4月,被告人吴红林告知被害人叶仲萍投资其开办的“艾伦美容美发管理公司”。4月28日,叶仲萍
5、在成都高新区阳光街83号向吴红林交付投资款万元,吴红林出具收条约定叶仲萍享有8%的股份、每月最低保障分红3500元。 XX年5月16日,吴红林向王萍支付“分红”3216元。此后,被告人吴红林逃逸。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红林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被挡获,赃款未追回。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害人王萍及叶仲萍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合同书、收条、转帐凭证等在案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
6、告人吴红林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红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吴红林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在三年以下量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请本院依法改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
7、,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吴红林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 抗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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