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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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66人发起,于2008年5月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养猪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额40万元。本合作社法定定代表人:**本合作社地地址:**第三条本合作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位平等,加入自

2、愿,退出自由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范围如下:生猪饲养。第五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成员员以货币出资入股,每股1万万元,成员出资为刘正义288万元,张喜3.75万元,,张朋3.75万元,张力22.5万元,吴文1万元,刘刘正荣1万元。本合作社存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

3、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合作社在宣化县农工部、畜牧牧局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成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利用

4、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被选举

5、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四)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一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第十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行下列义务:

6、(一)遵守本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三三)死亡的;(四)团体成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

8、担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的股权不能转转让、继承、买卖或抵押:成成员死亡的(不包括犯罪死亡亡),可享受当年的股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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