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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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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费 诉讼费退还账户确认书 致***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与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字第**号】现已审结。就本案诉讼费退还事宜,***有限公司确认,请退费至本公司如下账户: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原告陈某娴、卢某宇、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陈某娴,女。 委托代理
2、人廖某添,男。 原告卢某宇,女。 原告卢某某,男。 原告卢某宇、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娴,女。 被告卢某,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娴、卢某宇、卢某某与被告卢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光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
3、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娴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添,被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娴和被告卢某在1999年9月17日结婚,婚生子女卢某宇、卢某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XX年1月31日,被告亲自书写《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4幢]、车辆、电器、家俱若干全部归原告陈某娴和卢某某所有。XX年3月21日,原告陈某娴和被告卢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名下的所有房屋、车辆及家俱、电器等全部财产归女方及子女所有。离婚后,被告将北流市大伦镇玉塘村分界组房屋一套的锁匙没收,并将大门加锁,不准原告陈某娴搬运家俱及
4、电器,被告还将约定归原告所有的(来自:写论文网: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费)面包车抢走卖掉。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XX年3月21日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XX年1月31日被告书写的《自愿放弃财产决定》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5、有:1、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身份;2、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陈某娴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3、《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证明被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4、离婚证,证明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已离婚;5、照片,证明位于北流市大伦镇玉塘村分界组的财产及各处房产。 被告辩称,原告陈某娴与被告婚姻期间,由于原告陈某娴以追究原告重婚为要挟,被告才被迫按原告陈某娴拟好的内容,抄写《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侵犯了被告父母的财产所有权,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告陈某娴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具体,原告无权全部享有
6、《自愿放弃财产决定书》所列财产的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被告卢某的身份;2、声明,证明原告陈某娴主张的房屋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卢某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无效。 经过开庭质证,各方到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没有异议
7、,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要控告被告重婚罪的情况,被告被迫书写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处分的财产权属不明确;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所说的第一处房屋不是被告的财产,也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处房屋虽是原被告出资建造,但是权属属于被告父亲,第三处房屋属于被告的父亲所有,现还居住,并没有分给被告,第四处房屋虽夫妻出资所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办理房产权,权属没有确定,被告现只可以放弃使用权,对该房子内的家具、电器,被告同意交付给原告及子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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