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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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确认合同未成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丰民初字第0860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代理人蒙天龙,男,满族,1991年1月1日出生,律师助理,西城区契丹街路北11组2022号。  委托代理人,张生贵,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松松,男,汉族,律师事务

2、所律师助理,住洪山区雄楚大道693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闫松松到庭参加里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郭某某诉称:XX年10月,我看到了被告关于“网

3、购商盟”方面的广告,便联系了被告的工作人员,其向我进行了大量的介绍,并让我先付款,承诺有合同。XX年11月9日,我汇给了被告18500元。同月14日被告给我汇来了合同,然而合同上的条文与被告的承诺完全不同,我便没有签署该合同。我多次要求被告退款,其均拒绝。被告的行为给我构成了巨大的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我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未  成立;二、被告返还我18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公司认为合同时成立而且有效的,原告已经付款,而且我公司也旅行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4、。  经审理查明:XX年11月9日,郭某某汇给公司18800元。同月14日,公司将其盖章后的《网购商盟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寄给郭某某,郭某某未签字。  以上事实,有原告郭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打印件、《网购商盟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被告公司向郭某某发出的其盖章的协议实际为要约,郭某某未予承诺,故该合同并未成立。郭某某请求确认合同未成立的诉讼请求,此节明确,无需进行判决。被告公司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

5、上,郭某某向被告公司缴纳的款项,被告公司予以返还1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  185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

6、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间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康运  代理审判员张炎  代理审判员曹静  XX年6月19日  合同成立与确认书  「案例简介」目的-通过该培训

7、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向被告某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被告是否有1703人字呢,如有,希望被告报价,原告欲购买5000米。被告答复: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付10%的预付款。原告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被告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原

8、告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被告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发货。原告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被告再次去函,如原告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原告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被告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预付款。原告在1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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