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府嘉园现定名为理工睿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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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睿府嘉园(现定名为:理工睿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北京市房山区理工睿府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西北侧地块(理工睿府小区)2号楼1层104号;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理工睿府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理工睿府小区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

2、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30/30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

3、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由理工睿府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第二条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第三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30/30(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

5、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0/30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6、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7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

7、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30/30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

8、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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