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审讯系统和门禁系统采购项目

南召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审讯系统和门禁系统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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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召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审讯系统和门禁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NZZ151211131182采购人:南召县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67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第二章合同条款17第三章合同(参考格式)32第四章附件33第五章招标公告50第六章合同条款资料表61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6267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定义2.1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招标

2、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3合格投标人第一标段:办案中心审讯系统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一级《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应

3、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公安机关备案;4、投标人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须具有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易于维护和易于操作,减少人力物力成本,本次项目的管理平台软件需具备与市局相关平台的的无缝对接能力。6、投标人近年以来具有承担公安系统类似项目业绩(三个项目以上(含三个),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7、67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全景摄像机、特写摄像机、讯问指挥管理软件、高清讯问主机、液晶监视器、服务器、交换机等)需要提供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4、为了保证整个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所投全景摄像机、特写摄像机、讯问指挥管理软件、高清讯问主机、拾音器、温湿度屏采用同一品牌产品,为避免恶意竞争,同一生产厂商授权不得超过4家;)8、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时间在本项目公告发出后,查询内容: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第二标段:门禁系统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且具有所投货物的相关经营范围;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3、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时间在本项目公告发出后,查询内容: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象包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2.2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3投标文件:指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4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3

6、投标费用3.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一.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构成4.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67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卷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四章附件第二卷第五章招标公告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

7、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3.2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废标。4招标文件的澄清4.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应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所有潜在投标人。

8、开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5招标文件的修改5.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七(7)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7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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