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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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在2011年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文件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有60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简称限售股)取得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区分两种情况:  (1)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

2、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应税所得。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则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和合理税费。完税后再将限售股转让收入的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纳税。  ②企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

3、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将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纳税后,再将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不再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20%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4、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明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将对投

5、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技术转让的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

6、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是技术转让形式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技术范围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四是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

7、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公布了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等240家2010年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这些企业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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