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装饰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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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常州装饰材料厂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常知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常州法司特木线条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霞,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博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青司塘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曹晓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

2、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法司特木线条厂诉被告常州博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XX年6月19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XX年8月5日、10月12日、11月25日本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一次庭审,原告法司特厂委托代理人韩丽霞及被告博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

3、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法司特厂委托代理人朱云、韩丽霞及被告博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敏、委托代理人黄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法司特厂委托代理人朱云及被告博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敏、委托代理人黄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司特厂诉称:  原告于XX年12月23日申请“具有异型侧部的复合装饰板的包覆加工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半于其后获得了授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使用涉案专利进行各种木线条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4、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专利方法制造、加工、销售各类木线条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调查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发明专利证书及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用以证明原告为涉案专利的专利人。  2、被告网页打印件一件,用以证明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方法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

5、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本院依原告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在被告生产现场拍摄照片十张、录制视频文件一个,提取木线条实物三个,用以证明被告生产各类木线条产品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被告博云公司当庭辩称:  虽然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法涉案专利方法一致,但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经按照“压条踢脚线生产工艺手册”生产销售木线条产品,该工  艺手册来源合法,被告生产产品在原有范围内,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条件,被告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博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工艺手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

6、前就已经使用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方法。  2、被告的送货单一张,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二张,江苏中鑫德赛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照片一页、江苏中鑫德赛木业有限出具的确认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对外销售采用与涉案专利方法机同的方法制造的木线条产品。  3、名为“聘用李东的有关事项”的协议一页、李东书写的“个人简历”便签一页、李东书写的“所需生产工人”便签一页,用以证明曹晓敏聘请李东指导木线条产品的生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

7、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常州东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家公司)出具的证明一页、该公司营业执照一页、被告申请本院对该公司聘请李东情况进行调查的调查选录一份,用以证明李东曾经在XX年对常州的木线条生产企业进行指导。  5、“昆山市永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订货合同”一份及送货通知单14页,用以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向昆山永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实施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所需要的模具,同时李东在送货单上签字证明李东确实为曹晓敏所聘用过。  6、标有“博巨饰条”的宣传册一本及宣

8、传单一页、“常州市博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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