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

ID:30272049

大小:24.11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2-28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_第1页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_第2页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_第3页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_第4页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_第5页
资源描述:

《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

2、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卫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

3、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承兑汇票期间撕毁合同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

4、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卫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

5、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委托代理人:冯民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永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XX)津高民

6、二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XX年10月27日中信银行与胜达永强公司、宝硕公司三方签订《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中信银行与胜达永强公司签订编号为(XX)银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

7、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字第HC0418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中信银行在收取了宝硕公司30%计人民币914.4万元保证金后,即对-86号金额为人民币304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票据期限为XX年10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逾期按6.786%计收罚息。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及第六条第三款之约定,宝硕公司为上述承兑协议提供连带的、不可撤销的、五条件的保证责任。票据到期后,胜达永强公司未按照承兑协议的约定向中信银行支

8、付剩余70%的票款计人民币2133.6万元,宝硕公司亦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连带保证付款责任,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33.6万元的逾期贷款。前述逾期贷款中信银行在扣收保证金利息后尚余本金人民币.69元。中信银行于XX年6月18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胜达永强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69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宝硕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