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与合同不一致(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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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开票方与合同不一致(共8篇)  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

2、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

3、素质的培训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

4、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

5、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依据,可以得出以下判断结论:  第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项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防止企业发生洗钱和避税行为。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项的基础上,增

6、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第三,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的合同签订技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

7、培训计划  在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低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进行解决。具体体现两方面:  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具体实践案例分析  1、案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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