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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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96.06.23校務會議通過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三)校園性侵害或

2、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五)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六)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七)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四、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

3、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二)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三)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時,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五、有關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

4、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第4頁,共4頁(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三)其

5、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室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

6、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九、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台北市教育局「校安系統」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通報;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通知學務處,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7、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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