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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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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
2、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
3、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合法权益,并在财政、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
4、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质量监督、民族、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提升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公益宣传,真实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
6、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
7、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
8、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八)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提供餐饮服务的小经营店、小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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