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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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引用文件………………………………............2第三章术语定义……………………………………....3第四章设施设备…………………………........…........5第五章服务项目..……………………........…............12第六章机构管理..……………………………………23第七章监控检查..............……………………………27第八章附则…………………………………………28附件:《养老机构托养服务合同》参考样式………..29-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养

2、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老年护理院)、敬老院(楼)、托老所等。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指引,履行合同约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第四条养老机构除适用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引用文件第五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

3、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3-《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

4、安全管理》(MZ/T032-2012)《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卫生部颁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4789-2008)《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2009)《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2009)《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0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

5、府令第133号)第三章术语定义-43-第六条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一)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二)自理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三)介助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四)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

6、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七)养老院(老人院):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八)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九)护老院: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43-(十一)敬老院(楼):街道、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保吃、穿、住、医、葬)老人或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托养的养老机构。(十二)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第四章设施

7、设备第七条建筑设计基本原则(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四)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第八条出入口(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二)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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