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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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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校园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诉张正洁、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案 学号:XX姓名:王斯栋 学院专业:国际法学院 年级班级:二〇一一级二班 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诉张德荣、张正洁民 间借贷纠纷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法定代表人:陈发智 被上诉人:张正洁,女,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
2、16号附4号1-1,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张德荣,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大堰二村7号附64号,身份证号码 一审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简单案情介绍:XX年10月18日,张正洁与张德荣、运辉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3、约定由张正洁向张德荣支付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为15日,借款期限内年利率15%,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运辉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年10月20日,张正洁依据张德荣的实际需要,将借款630万元支付至运辉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张德荣、运辉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正洁催收无果,遂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 月19日作出渝五中法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德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正洁支付欠款元,以及截至XX年11月3日的利息39375元,并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
4、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XX年11月4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至; 二、被告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正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9日作出渝五中法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 二、庭审过程 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 1.宣布开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
5、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 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读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 2.身份核实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 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合议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 1.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并提出事实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渝五中法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
6、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本案借款系由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而实际使用,被上诉人张德荣系博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德荣在其与张正洁之间的借款之中履行的是博宇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博宇公司承担,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博宇公司的财产作为本案借款的物的担保,
7、该意思表示对博宇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该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案款,因此本案中,张正洁应当在物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应当直接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本案中的上诉人没有实际使用任何该借款。 2)《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上诉人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因此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张正洁应当在该期限内上上诉人主张权利要求,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期限于XX年11月3日届满,保证期限应当至XX年5月3日止,张正洁应当在XX年5月3号前向上诉人主 张权利。本案中,XX年10月18日,
8、张正洁与张德荣是在上诉人搬迁至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B区华九路23号新的办公地址商谈并签订的《借款合同》。张正洁明知上诉人已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却仍然向上诉人原办公地址邮寄催款通知,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的保证期限内进行有效的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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