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人的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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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有担保人的合同诈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核心提示: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

2、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

3、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由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即保证人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否认的,则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债务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时,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因缔约过失而负的赔偿责任。  有法

4、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某甲向某乙借款,丙与丁同为担保人,借条写明:“借款165万元,借款期:XX年8月17日,还款期XX年9月17日,到归还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月利率按百分之三计算。”  后甲又向其他人借款未还,被他人追债时带至公安部门,甲到公安以后如实交待了其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借款均用于赌博等挥霍,甲最后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6年,刑期已在实际执行中。  另:乙借给甲的款额也因甲的交待被公安列入刑案。公安在对甲审理过程中,甲交待实借款是160万元而非165万元,经与乙核对乙也认可。由于甲在服刑,乙仅

5、将两担保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形成不同的处理意见如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种意见:因甲定为诈骗,且该款在认定的诈骗金额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199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丙丁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刑案为由不受理此案,受理后也可驳回起诉。  第二种

6、意见: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丙、丁应依担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种意见:借款合同仅属于可撤销合同,故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丙、丁应承担担保责任。  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借款额列入刑事诈骗案件,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至多也仅是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999年起《合同法》已施行,因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变化来确定,而不能适用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在此有必要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1990、1994年的两个批复进行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

7、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无论是最高院1990年批复中“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1994批复中“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都因《合同法》的生效而事过境迁无现实意义。1994年之前,我们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是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两法中对无效合同认定与现

8、在的《合同法》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中《经济合同法》第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的合同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即在《合同法》施行前,欺诈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所以,通过欺诈订立合同,最终构成犯罪时,合同会由于欺诈因素的存在而无效,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成了应有之义。《经济合同法》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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