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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旅游合同变更的法律条例(共1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旅游合同变更的法律条例(共1篇) 旅游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提要本文主要就旅游合同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制定旅游合同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旅游合同:法律;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滞后、旅游服务没有明确的标准、旅游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太多等诸多原因,导致旅游纠纷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的纠
2、纷均能涉及到旅游合同问题。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和性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概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旅游合同将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签
3、订的旅行社服务、经营、管理合同都定位为旅游合同。这种观点过于宽泛,难于体现旅游合同的特色和把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加以区分。因此,我们通常对旅游合同定义采纳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性质。旅游合同性质的解决,是解决合同其他问题的关键。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历来就有颇多争议。综合来讲,各种学说及立法例主要包括:服务合同说、委托合同说、行纪合同说、居问合同说、混合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六种。笔者认为,这些学说,虽各有道理,但也各具片面性。如,旅行社是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旅游,并与其他
4、服务商订立合同的,这点不符合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性质:旅行社对于自己组织的旅游行为,无需接受旅游者的指示并向旅游者报告,因此行纪合同也不能概括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也存在较大差别。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为法律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而以此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为人的话,不免显得生搬硬套,不合逻辑。 虽然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但在此协议中,旅游者和旅游组织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还需要介入饭店、景点、运输部门等经营单位,因此,旅游组织者既可以以中介也可以以组织者身份来
5、实现对旅游者的服务。鉴于这种复杂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旅游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他的性质不同于传统分类中的任何一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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