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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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

2、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

3、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

4、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施、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

5、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净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

6、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五)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成;  (二)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三)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

7、暂行办法》要求;  (四)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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