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商欠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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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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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工程分包商欠材料款  工程款结清证明  武威************:  由我公司承建的武威********道路基层铺筑工程,于月日验收合格,并与建设单位共同选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工程款为:¥****元。目前,武威********按合同约定已结清我公司承建的元,不存在拖欠问题,如该工程再出现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导致的上访事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贵委无关。  特此证明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人应承担的实际

2、施工人工程款范围之分析  宋安成李旭  案情简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5月18日,某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被告江苏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大酒店主楼装饰工程、副楼新建安装交由承包人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于XX年5月20开工,9月20日完工,合同价款2400万元。随后,某公司将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部分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都

3、某,都某又分别与原告余某、蒋某、王某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将某公司总包的某大酒店综合楼中央空调制作安装分包给余某施工,将某餐饮公司餐饮楼装饰工程中的客房4-7层双包给蒋某施工,将某餐饮公司餐饮楼装饰工程中的主楼内部的水电系统分包给王某施工。后因种种原因,施工于XX年8月中旬起处于停工状态,某公司和某餐饮公司于XX年10月25日签订了终止合同及付款协议,具体约定了如何支付施工方工程款,但某餐饮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余某、蒋某、王某几经催讨仍无法获得工程款,于是三原告将被告都某、某公司一起诉至法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XX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合并审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都某分别

4、支付原告蒋某工程款、停工损失、材料款合计元,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停工损失、材料款合计元,支付原告余某工程款、停工损失、材料款合计元,被告某公司对被告都某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获取工程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与都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工程损失计入应付工程款之内,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

5、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施工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获取工程价款  在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像承包人一样以合同约定获取工程款?《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看似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依合同约定获取工程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6、,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本案中,作为总承包人的某公司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价款,而三原告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那实际施工人如何获取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

7、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来起诉发包人、承包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量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按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计算工程价款。其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的责任由总承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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