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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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时效性:有效正文内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

2、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

3、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时效性:有效正文

4、内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6、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

7、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

8、理招标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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