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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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工程建设合同风险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高风险性。  其特点可以用“特”“长”“多”“广”“严”五个字来概括。  1、“特”,即合同标的特殊。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它具有固定性、体形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等特点。  2、“长”,即合同履行期限长。建设工程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竣工结算以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周期具有长期性。  3、“多”,即合同内容多。施

2、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包括安全施工、工程分包、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等内容。  4、“广”,即合同涉及面广。施工合同涉及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也涉及合同、建筑等诸多领域的法律法规。  5、“严”,即对当事人和工程本身的监管严。如具有资质证书、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合同效力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

3、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合同主体资格瑕疵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就发包人而言,应深入调查其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就承包人而言,法律作了严格限制:  无效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挂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4、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合同效力补正: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条件。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

5、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按照

6、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分包中,形成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三角关系。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对于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人

7、既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推倭。当然,对于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在向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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