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2017-03-0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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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

2、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

4、费争议沟通渠道。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因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的,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赔偿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之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提出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331”电话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

5、供者的义务   第十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级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应当在机构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机构相关信息告知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及告知信息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机构告知信息还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申请书可在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部门官方网站下载,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电子文档方式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信件送达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通过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申请日期以受理日期为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经营者在本省建立多个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与平台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与平台使用同一备案号。   第十一条本省的

7、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平台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申请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时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省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并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未依法履行许可信息审查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并

8、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量化分级等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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