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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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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前言为配合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人体损伤所致残疾进行法医学鉴定,平等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行为,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残疾分类》(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Handicaps)从机能障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三个方面整体评价伤残结局的观点,根据人体组织、脏器和肢体损伤后对受害者的工作学习能力、日常生活能力以及社会交往
2、能力的影响程度,结合人体损伤鉴定实践,确定人体损伤后残疾等级。本标准参考的国家文件、法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上海市等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残疾等级标准等。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制定。1.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
3、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1.3鉴定原则1.3.1鉴定应在损伤及其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
4、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
5、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制度。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则2.1一级残疾2.1.1极重度智力障碍。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三肢瘫(肌力1级)。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植物性生存状态。2.1.7
6、迁延性昏迷状态。2.1.8呼吸困难Ⅳ级。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心脏移植术后。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小肠切除90%以上。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1.14三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二级残疾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三肢瘫(肌力2级)。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
7、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双眼球缺失。2.2.7双眼盲目5级。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一Chiari综合征。2.2.16孤肾部
8、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8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三肢(上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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