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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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涉税会计实务                          第六讲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一、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原来记入“补贴收入”的政府补助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范。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无偿性,另一特性是直接取得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之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增值税出口退

2、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形式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1)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并在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等就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

3、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3)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是一种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的政府补助。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政府未直接向企业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内容。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2.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将政府补助划分成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

4、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在很少情况下,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时,在取得资产并办妥受让手续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1元)计量。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补助是按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来

5、补偿未来的费用,则根据收益期分期确认,如果是补偿当期或者是已经发生的费用,则直接计入收到当期的损益之中,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分期确认,收到补助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期间根据资产价值的补偿情况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涉税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3页会计实务操作课程    涉税会计实务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

6、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7、这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综合案例  2009年3月乙企业得到省政府拨付的专项财政拨款200万元,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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