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ID:30139550

大小:47.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2-27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_第1页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_第2页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_第3页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_第4页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

3、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

4、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

5、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6、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7、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